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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模版 南京發共享單車新規 明確暫不發展共享電動自行車
澎湃新聞記者 歐陽李寧 綜合報道
7月20日,江蘇省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聯合發佈《關於引導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共十四條,主要規定瞭南京市相關部門和各區政府的職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力投放、路權和停車保障、施劃禁停區域、車輛標準、企業運營服務要求、資金安全、用戶義務與責任等內容。
在《意見》中,明確瞭共享單車應使用帶有車輛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鼓勵使用國產定位系統;運營企業應為騎車人購買保險;企業在投放單車前應向城管部門“報備”;對車身張貼違法小廣告等問題及時進行清除,確保車容車貌整潔;對因車輛缺陷造成騎行人傷害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等內容。
澎湃新聞記者註意到,此次發佈的《意見》明確,南京市暫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此前於3月17日發佈的《南京市促進網約自行車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則明確將共享電動自行車和共享自行車歸納為“網約自行車”進行監管,“網約自行車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離出行和休閑、旅遊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車(含電動)服務,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
據南京市交通運輸局官網顯示,今年3月,《意見(草案)》在網上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4月,南京市交通運輸局作為牽頭起草部門,組織召開多場座談會和專傢論證會,聽取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消協、消費者代表和相關領域專傢的意見和建議,並進行匯總、梳理、采納。此後,學習研究瞭交通運輸部等十部委《關於鼓勵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並借鑒其他城市的文件和做法,對南京市文本進行反復修改完善,經南京市政府同意後正式印發。
——關於共享單推薦車的定義,《意見》的表述調整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自行車,通過分時租賃形式,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離出行和休閑、旅遊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車租賃服務,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
——車輛投放機制方面。《意見》指出,南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發佈運力監測報告等方式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力投放進行引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投放運力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運力投放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運力投放規模、時間、地點以及線下服務保障措施等。運力投放方案應當符合城市規范管理的要求。
——在車輛停放方面。《意見》要求,南京市城管、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園區)、景區、窗口地區等管理機構,對交通樞紐、旅遊景點、商業中心、醫院等人流量密集區域增加非機動車停車位,滿足非機動車停車需求。新建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商業區、居住區等應規劃預留較為充足的非機動車停放區。各區人民政府(園區)、景區、窗口地區等管理機構按照規模適度、規范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則,明確非機動車禁停區域。
——對入駐企業的要求方面。《意見》明確,企業應當在開始提供服務前30日內向市運輸管理機構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開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運營模式說明、服務管理、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意見》指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具備車輛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使用帶有車輛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鼓勵使用國產定位系統。
——對於運營維護方面。《意見》明確,企業應當利用網絡對用戶進行實名制註冊登記,實現對用戶身份實時可查、事後倒查,並與註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兒童提供註冊、租賃自行車服務;企業應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建立健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的相關制度,確立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機制、流程、標準等並向社會公示。
此外,逐步按照停放需求設置電子圍欄;企業應當具備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員,每1萬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配備不低於50名服務人員;企業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日常維護,對車身張貼違法小廣告等問題及時進行清除,確保車容車貌整潔。
——對於違規用戶的處罰方面。《意見》提出,企業與註冊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應當明確註冊用戶負有安全騎行、規范停放等義務。建立健全註冊用戶使用車輛信用積分制度,將多次違規違約的註冊用戶列入企業黑名單,共同限制其使用。
——在押金監管方面。《意見》明確,企業收取註冊用戶押金、消費預付金的,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委托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監管用戶的押金和消費預付金,保障資金安全。建立用戶押金和消費預付金退還制度,根據服務協議約定和註冊用戶申請,及時退還相應資金。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在市場退出方面。《意見》要求,企業由於自身經營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運營服務時,應當提前20日向社會公告,清退押金和消費預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並通過函件等方式書面告知市運輸管理機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事故賠償方面。《意見》指出,對因車輛缺陷造成騎行人傷害、損失的,或造成其他人傷害、損失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用戶的破壞行為,《意見》也做瞭規定,“故意損壞、盜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或者違反道路交通通行有關規定、違規停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由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並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意見》特別提出,南京市暫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以下為《關於引導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意見(試行)》
為引導和規范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現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運營和使用,遵循以人為本、市場配置、屬地管理、依法規范、社會共治、文明共享的原則,為市民提供便捷、綠色的出行方式,推動綠色低碳交通發展。
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自行車,通過分時租賃形式,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離出行和休閑、旅遊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車租賃服務,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
三、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引導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
(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牽頭建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引入公眾參與機制,定期研究、部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行業規范管理相關工作,會同市城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經營服務綜合評價指標並定期向社會發佈評價結果。
(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完善慢行交通系統規劃。
(三)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秩序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導非機動車停放泊位的施劃和停車標識的設置,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非機動車停放區域設置導則。
(四)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註冊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五)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做好本轄區范圍內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區等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負責施劃和管理非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點;受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相關投訴建議;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維護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六)市工商、質監、網信辦、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管部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施監督管理。
四、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發佈運力監測報告等方式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力投放進行引導。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投放運力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運力投放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運力投放規模、時間、地點以及線下服務保障措施等。運力投放方案應當符合城市規范管理的要求。
五、城市道路建設和改造時,應當增加、改善非機動車道,推進慢行系統建設,提高非機動車通道的網絡化和通達性,增加非機動車通行空間,保障非機動車通行。
六、市城管、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園區)、景區、窗口地區等管理機構,對交通樞紐、旅遊景點、商業中心、醫院等人流量密集區域增加非機動車停車位,滿足非機動車停車需求。新建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商業區、居住區等應規劃預留較為充足的非機動車停放區。
七、各區人民政府(園區)、景區、窗口地區等管理機構按照規模適度、規范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則,明確非機動車禁停區域。
八、在我市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傢相關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設立線下服務機構,擁有保障服務和處理投訴的場所。
(一)企業應當在開始提供服務前30日內向市運輸管理機構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開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運營模式說明、服務管理、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已在我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應當在本意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上述材料。
(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傢、行業技術標準要求,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牌證。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具備車輛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使用帶有車輛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鼓勵使用國產定位系統。
(三)企業依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履行經營主體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障註冊用戶合法權益,並遵守以下運營服務要求:
1、企業應當利用網絡對用戶進行實名制註冊登記,實現對用戶身份實時可查、事後倒查,並與註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
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兒童提供註冊、租賃自行車服務。
2、企業應當公佈符合國傢有關規定的計費方式,公開收費標準,規范合法經營。
3、企業應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建立健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的相關制度,確立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機制、流程、標準等並向社會公示。
4、企業應當公佈服務質量承諾,公開服務監督電話,建立用戶及市民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投訴。
5、企業應當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車輛,保證車輛按區域和點位規范停放;逐步按照停放需求設置電子圍欄。
6、企業應當做好車輛日常運營調度及維護,定期檢測車輛,提高車輛故障維修、廢棄或破損車輛處理反應速度,確保投放市場的車輛安全完好。
7、企業應當具備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員,每1萬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配備不低於50名服務人員,履行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和運營調度、車輛維護檢測等職責。
8、企業應當制定停車管理應急預案,在遇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負責做好車輛應急調度和停車秩序管理,維護城市環境和交通秩序。
9、企業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日常維護,定期檢查車輛並做好清潔維護,對車身張貼違法小廣告等問題及時進行清除,確保車容車貌整潔。
10、企業與註冊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應當明確註冊用戶負有安全騎行、規范停放等義務。建立健全註冊用戶使用車輛信用積分制度,將多次違規違約的註冊用戶列入企業黑名單,共同限制其使用。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等手段進行規范管理,在手機APP中標註可停放區和禁停區,引導用戶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還至可停放區。
11、企業應當完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將註冊用戶個人信息公開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2、企業收取註冊用戶押金、消費預付金的,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委托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監管用戶的押金和消費預付金,保障資金安全。建立用戶押金和消費預付金退還制度,根據服務協議約定和註冊用戶申請,及時退還相應資金。
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13、企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侵害註冊用戶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4、企業應當向市運輸管理機構及時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地註冊用戶數量、車輛規模、車輛使用情況等運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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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成立行業協會,加強溝通、協商和合作,制定行業公約,建立用戶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線下運營服務合作,改善行業服務。
十、用戶使用互聯網租超值賃自行車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服務協議約定,文明用車,愛護車輛和停放設施等財物。騎行前應當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確保騎行安全。騎行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接受企業的信用約束及管理部門的處罰;騎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門事故認定承擔相應責任。
不得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
十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主動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亂停亂放、不合理收費等不正當現象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舉報。
十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未履行管理主體責任或未按照運營服務要求、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車輛投放;構成違法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並納入企業信用管理;情節嚴重的,相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其退出經營。
對因車輛缺陷造成騎行人傷害、損失的,或造成其他人傷害、損失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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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我市暫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十四、本試行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網
責任編輯:白鑫_NT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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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運營和使用,遵循以人為本、市場配置、屬地管理、依法規范、社會共治、文明共享的原則,為市民提供便捷、綠色的出行方式,推動綠色低碳交通發展。
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是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平臺,使用符合條件的自行車,通過分時租賃形式,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離出行和休閑、旅遊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車租賃服務,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
三、區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引導和規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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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註冊登記和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五)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相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日常管理工作,組織做好本轄區范圍內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公共停放區等相關配套設施的建設;負責施劃和管理非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點;受理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相關投訴建議;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維護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六)市工商、質監、網信辦、金融辦、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管部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實施監督管理。
四、建立與城市空間承載能力、停放設施資源、公眾出行需求等相適應的車輛投放機制。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通過發佈運力監測報告等方式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力投放進行引導。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投放運力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運力投放方案,方案內容包括運力投放規模、時間、地點以及線下服務保障措施等。運力投放方案應當符合城市規范管理的要求。
五、城市道路建設和改造時,應當增加、改善非機動車道,推進慢行系統建設,提高非機動車通道的網絡化和通達性,增加非機動車通行空間,保障非機動車通行。
六、市城管、規劃、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人民政府(園區)、景區、窗口地區等管理機構,對交通樞紐、旅遊景點、商業中心、醫院等人流量密集區域增加非機動車停車位,滿足非機動車停車需求。新建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商業區、居住區等應規劃預留較為充足的非機動車停放區。
七、各區人民政府(園區)、景區、窗口地區等管理機構按照規模適度、規范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則,明確非機動車禁停區域。
八、在我市從事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的企業,應當符合國傢相關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設立線下服務機構,擁有保障服務和處理投訴的場所。
(一)企業應當在開始提供服務前30日內向市運輸管理機構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開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運營模式說明、服務管理、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理方式等制度文本。
已在我市提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企業,應當在本意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提供上述材料。
(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符合國傢、行業技術標準要求,依法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牌證。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應當具備車輛實時定位和精確查找功能,使用帶有車輛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的智能鎖。鼓勵使用國產定位系統。
(三)企業依據市場規律自主經營,履行經營主體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障註冊用戶合法權益,並遵守以下運營服務要求:
1、企業應當利用網絡對用戶進行實名制註冊登記,實現對用戶身份實時可查、事後倒查,並與註冊用戶簽訂服務協議。
禁止向未滿12周歲的兒童提供註冊、租賃自行車服務。
2、企業應當公佈符合國傢有關規定的計費方式,公開收費標準,規范合法經營。
3、企業應當為用戶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建立健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的相關制度,確立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機制、流程、標準等並向社會公示。
4、企業應當公佈服務質量承諾,公開服務監督電話,建立用戶及市民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投訴。
5、企業應當做好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及時清理違規停放的車輛,保證車輛按區域和點位規范停放;逐步按照停放需求設置電子圍欄。
6、企業應當做好車輛日常運營調度及維護,定期檢測車輛,提高車輛故障維修、廢棄或破損車輛處理反應速度,確保投放市場的車輛安全完好。
7、企業應當具備運營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人員,每1萬輛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配備不低於50名服務人員,履行車輛停放秩序管理和運營調度、車輛維護檢測等職責。
8、企業應當制定停車管理應急預案,在遇節假日、重大活動期間,負責做好車輛應急調度和停車秩序管理,維護城市環境和交通秩序。
9、企業應當加強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日常維護,定期檢查車輛並做好清潔維護,對車身張貼違法小廣告等問題及時進行清除,確保車容車貌整潔。
10、企業與註冊用戶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應當明確註冊用戶負有安全騎行、規范停放等義務。建立健全註冊用戶使用車輛信用積分制度,將多次違規違約的註冊用戶列入企業黑名單,共同限制其使用。鼓勵企業通過技術創新等手段進行規范管理,在手機APP中標註可停放區和禁停區,引導用戶將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還至可停放區。
11、企業應當完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將註冊用戶個人信息公開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務平臺發佈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佈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2、企業收取註冊用戶押金、消費預付金的,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委托有資質的金融機構監管用戶的押金和消費預付金,保障資金安全。建立用戶押金和消費預付金退還制度,根據服務協議約定和註冊用戶申請,及時退還相應資金。
鼓勵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
13、企業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侵害註冊用戶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14、企業應當向市運輸管理機構及時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本地註冊用戶數量、車輛規模、車輛使用情況等運營信息。
(四)企業由於自身經營或者其他原因需終止運營服務時,應當提前20日向社會公告,清退押金和消費預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車輛回收等工作,並通過函件等方式書面告知市運輸管理機構、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九、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成立行業協會,加強溝通、協商和合作,制定行業公約,建立用戶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線下運營服務合作,改善行業服務。
十、用戶使用互聯網租超值賃自行車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及服務協議約定,文明用車,愛護車輛和停放設施等財物。騎行前應當檢查自行車技術狀況,確保騎行安全。騎行過程中發生的違規行為,接受企業的信用約束及管理部門的處罰;騎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按照公安交管部門事故認定承擔相應責任。
不得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載人,不得擅自加裝兒童座椅等設備。
十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德,誠實守信,主動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就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亂停亂放、不合理收費等不正當現象向相關部門報告或舉報。
十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未履行管理主體責任或未按照運營服務要求、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經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予以公開通報相關問題,限制其車輛投放;構成違法違規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並納入企業信用管理;情節嚴重的,相關部門可以依法責令其退出經營。
對因車輛缺陷造成騎行人傷害、損失的,或造成其他人傷害、損失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故意損壞、盜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或者違反道路交通通行有關規定、違規停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由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並將其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十三、我市暫不發展電動自行車作為互聯網租賃自行車。
十四、本試行意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網
責任編輯:白鑫_NT4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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